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北政发〔2012〕9号)及《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区创建“广西特色旅游名区”实施方案》(北涠管发〔2013〕49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涠洲岛乡村旅游发展,打造广西特色旅游名区,全面推进涠洲岛旅游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5年开始,由旅游区财政安排乡村旅游发展年度扶持奖励资金20万元,列入年度预算。今后,可根据财力增长及乡村旅游发展情况逐年适当递增,奖励额度也相应提高,但不应高于上级部门设定的当年奖励额度。
第三条 乡村旅游发展扶持奖励资金发放范围:在涠洲岛乡村旅游市场开拓、乡村旅游特色商品研发经营、乡村旅游服务与质量提高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乡村旅游发展扶持奖的具体内容。
(一)对经过发改部门备案或核准,新开办而且投资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含300万)的乡村旅游项目,在项目正式投入运营后,予以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二)对新评定为自治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乡村旅游点,分别奖励2万元、1.6万元、1.3万元。
(三)对新评定为自治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农家乐,分别奖励1万元、0.8万元、0.6万元。
第五条 设立乡村旅游特色商品开发经营扶持奖。
(一)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旅游商品设计或研发奖项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8万元。
(二)所生产或销售的旅游商品在涠洲岛旅游区市场上占有较高份额,或知名度较高的奖励1万元。
第六条 举办乡村旅游主题节庆节事、在岛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力的活动,每次奖励1万元。
第七条 设立具有涠洲岛特色式作坊,且生产场所和产品符合卫生标准,游客参与度较高,在涠洲岛旅游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每家作坊奖励1万元。
第八条 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小组),由经发局负责人担任召集人,财政局、综合管理局等部门和镇政府,以及驻岛工商、税务部门负责人担任评委,具体评分标准由经济发展局牵头制定。
第九条 以上奖项每年申报、评奖一次。获奖单位或个人需在评比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向涠洲岛旅游区经济发展局申请奖励,逾期视为自愿放弃。
第十条 申报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基本情况、申请奖励依据、申请奖励金额、申请人、账号、联系电话等);
(二)获奖证书(或证明材料)、批文;
(三)企业或个体经营证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验证后退还)和复印件。
第十一条 涠洲岛旅游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小组)根据本办法对有关申请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设奖项,因同一事实申请多种奖项而产生重复奖励的,以最高奖励为准,不予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骗取旅游扶持奖励资金。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取消其申报资格,并收回其全部奖金,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对全年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一次或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两件以上的单位或个体,取消该年度申报资格,之后的两个年度内亦不得申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颁布之日起实施。